消防安全合格之檢修申報流程

您的場所有被列管及申報嗎?在 2019 年 3 月內政部通過「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草案,管理權人至少每半年至 1 年需進行檢修,若未依期限檢修或申報,依消防法最高可處 5 萬元罰鍰,符合消防法規也保障更安全的場所,避免遇到火災無法應對。
 
注意!
★消防設備不符合規定者,則依消防法第6條及第37條予以處分。
★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申報,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通知改善者,將依違反消防法第 38 條予以處分。
 
消防法第 6 條第一項:
  •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法第 9 條:
  • 管理權人應委託第 8 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消防法第 37 條: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消防法第 38 條第二項:
  •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