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照明設備介紹
緊急照明設備一般係指在正常電力(台電)中斷時,繼續提供照明效果的一種設備,其目的是為了維持居室、工作場所及避難通道的最低能見度,以便能於短暫時間內結束工作或緊急狀況時引導避難順利逃生。
引導逃生裝置包括設於安全門正上方的出口標示燈與各走道轉角處的避難方向指示燈,也屬於緊急照明設備的一種,以下是簡單的說明:
(1)緊急照明燈(Emergency Lighting):緊急照明燈一般係裝設於各類場所中避難所需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它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地點。緊急照明燈內具備交直流自動切換裝置,平時以AC電源對備用電池進行自動充電,電量飽和時自動停止充電,而停電後則切換至備用電池供電,以作為緊急照明之用。
(2) 出口標示燈(Exit Light):出口標示燈(又稱安全門燈)一般裝於建築物各樓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之防火門上方,以作為火警發生時避難逃生出口之標示。此標示燈具備交直流自動切換裝置,平時以AC電源供電及進行備用電池自動充電,停電後則切換至備用電池,以維持標示功能。法規規定標示面以綠色為底,文字及圖形為白色標示。
(3) 避難方向指示燈(Emergency Direction Light):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於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台、屋頂平台及觀眾席位通路等之走廊或通道,及於樓梯口、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此指示燈具備交直流自動切換裝置,平時以AC電源供電及進行備用電池之自動充電,而停電後則切換至備用電池供電,以維持指示功能。其中一般分為向左、向右及雙向三種方向指標,而法規規定指示面以白色為底,文字及圖形為綠色標示。
緊急照明燈之相關使用及設置規定,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有詳細說明。
各類場所緊急照明燈皆有設置基準表,詳情請參照來源網頁
緊急照明燈之檢查與保養要領如下:
- 檢查方法
1-1.外形
以目視確認是否有變形、脫落或污損之情形。
1-2.照明上之障礙
(A) 以目視確認其是否依規定辦理。
(B) 確認隔音牆、風管、導管、家具、裝飾物等有無造成照明障礙。 - 判定方法
2-1.外形
應無變形、損傷、脫落或顯著污損之情形,且於正常之裝置狀態。
2-2.照明上之障礙
(A) 應無設置數量不足之情形。
(B) 應無因建築物內部裝修,致設置位置不適當,而產生照明障礙。
(C)燈具周圍如有隔音牆、風管、導管等時,應無造成照明上之障礙。
(D)燈具周圍應無雜亂物品、廣告或告示板等遮蔽物。
2-3.光源
確認有無閃爍之現象及是否正常亮燈。
- 檢查方法
1-1.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試,以確認緊急照明燈之照度有無達到法規所規定之值。
1-2.檢查開關
(A)以目視確認其有無變形或端子有無鬆動。
(B)由檢查開關進行常用電源之啟斷及復舊之操作,確認切換功能是否正常。
1-3.保險絲類:確認有無損傷、熔斷之現象,及是否為所定種類及容量。
1-4.結線接續:以目視或螺絲起子確認其有無斷線、端子鬆動等現象。
1-5.緊急電源
(A)確認於緊急電源切換狀態時有無正常亮燈。
(B)確認緊急電源容量能否持續三十分鐘以上。 - 判定方法
2-1.照度:於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應達十勒克司(lux)以上;其他場所應達到一勒克司以上。
2-2.檢查開關
(A)應無變形、損傷、或端子鬆動之情形。
(B)啟斷常用電源時,應能自動切換至緊急電源,及時亮燈;復舊時,亦能自動切換回常用電源。
2-3.保險絲類
(A)應無損傷或熔斷之情形。
(B)應為規定之種類及容量。
2-4.結線接續:應無斷線、端子鬆動、脫落、損傷之情形。
2-5.緊急電源
(A)應無不亮燈或閃爍之情形。
(B)電源容量應能持續三十分鐘以上。 - 注意事項
檢查緊急電源容量能否持續三十分鐘之檢查數量如下表所示。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 檢查數量 |
|---|---|
| 1000m2以下 | 5個以上 |
| 3000 m2以下 | 10個以上 |
| 6000 m2以下 | 15個以上 |
| 10000 m2以下 | 20個以上 |
| 超過10000 m2者 | 20個加上每增加5000 m2增加5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