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掌握🔥 危害性化學品存放新制上路!
消防法21條之2: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
❓那些場所需要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
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且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並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有其一者:
1.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管制量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
2.屬儲存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儲槽內之同規則第二條至第六條所定氣體。
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等規範:
高度救災風險
高度救災風險等級:以紅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其危害圖式包括火焰、圓圈上一團火焰、炸彈爆炸、氣體鋼瓶、骷髏與二根交叉骨圖式
中度救災風險等級
以黃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其危害圖式包括腐蝕、健康危害圖式
低度救災風險等級
以藍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其危害圖式為驚嘆號
⬇️ 高、中、低救災風險的圖示在同一塊標示版位置及排列方式舉例:
高度風險置於上方,中度則置於左方,低度則置於右方
危害性之化學品之危害分類屬自反應物質、發火性液(固)體或有機過氧化物者,應於危害風險標示板右側以紅底白字分別標示。
⬇️材質、尺寸: 具耐氣候及耐久性,且書寫圖式得清晰易見、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者。
⬇️設置位置: 場所供人員及車輛進出之主要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相關連結:內政部消防署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3&article_id=18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