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掌握🔥 危害性化學品存放新制上路!

消防法21條之1:
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指下列各款有符合其一者:
1.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者。
2.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者。
3.運作毒管法所稱關注化學物質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
不包括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設立之實驗室。但該實驗室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仍應提供相關資訊共同救災。

一定規模以上之倉庫,指下列各款有符合其一者:
1.設置貨架或堆疊儲存物品高度達五點五公尺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2.總樓地板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若未依規定辦理:



相關連結: 內政部消防署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3&article_id=18783

立即來電 04-22472123